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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亮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但是苏白通过陈述其过程认定两者之间有相应的关系。
即,广有志当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唐亮的陈述观点是广有志的行为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苏白:???
你瞅瞅我上面的观点,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我陈述的观点是有情理支持,并有法律支持。
小孩子才做选择,两个我都要!
激烈辩诉,相互对抗!
苏白的陈述在秦勇的总结里面。
相当于是将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将这两者联系到了一起。
既然检方陈述。
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消除对王强造成的故意伤害。
那么苏白的辩诉,就需要从这一点进行出发,针对这一点进行辩诉。
说白了。
在检方的陈述中。
认定的广有志有罪的理由是——非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基于这一点,对于王强所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广有志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吗?
不算是。
不算是,那肯定有罪。
这就是检方的逻辑。
逻辑对吗?
算是对的,也算是不对的?
一般来说,对于刑事犯罪切入的角度不同,那么所判处的罪行也不同。
就像是广有志的这个案件。
怎么说呢……
刚才在质证的时候已经表明了广有志是在拉开王强的时候给了他一拳。
这一拳并没有导致王强的重伤,而是后来的攻击造成了王强的重伤。
针对以上的角度去思考的话,为什么会有后面的攻击?
那么在第二次广有志攻击是因为什么?
当然是王强对他进行了攻击,所以广有志进行了反击。
根据这一点来看,如果从王强对于广有志的攻击来算,那么广有志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可以称得上是正当防卫。
因为广有志在一开始的时候并不是连续的,对于王强进行攻击,造成的王强的重伤。
而是在后续的攻击中造成的重伤,那么就可以说从后续的攻击进行判定。
判定为互殴或者是其他情况。
有没有可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有一定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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